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11行初字9号起诉人于有林,男,汉族,1949年2月23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于有林以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其是南京市浦口区下官林巷2号居民,拥有该房屋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起诉人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被起诉人作出的“宁城法浦强公字【2014】第5625号《强制拆除公告》(下称《拆除公告》),称将对起诉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起诉人认为,其未收到《拆除公告》中所称的”宁城法浦限决字【2014】第551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未收到“宁城法浦强执催【2014】第551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导致起诉人不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被起诉人作出的《拆除公告》,也未告知起诉人任何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作出的《拆除公告》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作出的“宁城法浦强公字【2014】第5625号《强制拆除公告》”违法。
本院认为,《强制拆除公告》是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拆除事项予以公示,其性质属于“告知”,并不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不能对《强制拆除公告》提起诉讼。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于有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明
审 判 员 魏亦农
代理
审判员 赵璐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