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2157-3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红(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0********),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丁雪英(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72********),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郑建红与被执行人丁雪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5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雪英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丁雪英所有的浙A×××××号起亚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01000元,扣除优先债权、诉讼费外,申请执行人无剩余款项可受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丁雪英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莲花镇山水莲花大厦一单元601室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21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