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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15号

黄明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15号罪犯黄明整,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靖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7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明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69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明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明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明整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07.5分;获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明整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明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建朝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