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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150号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邹海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邹海涛,王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50号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邹海涛,男,汉族,1975年8月18日生。被告王娟,女,汉族,1983年6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海涛、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谢国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姜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