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17号

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游裕禄、游九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游裕禄,游九香,章贡区华龙食品商行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017号原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1号楼商铺6#、7#。法定代表人吴继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卫权,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祥龙,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游裕禄,男,汉族,1972年4月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被告游九香,女,1963年9月11日生,住赣州市大余县。被告章贡区华龙食品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梅州路********号(黄金时代**栋)。经营者游裕禄。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开发区通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游裕禄、游九香、章贡区华龙食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廷庆

代理

审判员  涂 将

人民陪审员  邓雪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付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