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83号原告李乐,女,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孔松亚,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孔松亚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乐承担。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