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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更57号

罪犯刘利军犯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57号罪犯刘利军,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以(2013)怀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利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以(2013)二中刑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利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利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98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利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利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