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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547号

郝德鸿等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郝德鸿,高树林,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德鸿,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林,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宇洋,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郝德鸿、高树林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德鸿、高树林在原审法院共同诉称:我们是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大闫各庄村村民,因原村委会主任范士国利用职权盗挖、强占、倒卖集体耕地3000多亩,非法侵占集体财产上亿元,利用卸载站非法敛财几十亿元,我们与其他村民出于正义实名举报范士国,由群众推荐并被政府认可为上访群众的代表。范士国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泃阳镇党委、政府组织村民推选我等为村务临时管理小组成员。我们和其他人组成村务临时管理小组履职期间,顺应村民呼声,实施了安装路灯、减速板、垃圾处理、天然气供暖、道路修复等民生工程。期间村内没有批一户宅基地,还制止了一处违建。在此期间村里的招待费为零,根本不存在大吃大喝的事情。但是2014年11月,有亲友告知我们,搜狐公司所属的搜狐网站上有一段名称为《还原河北省三河市范士国事件》的视频,内容涉及我等举报范士国的村民。我们通过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上输入“三河市范士国事件”,搜索后马上就看到了网页列表为《还原河北省三河市范士国事件-资讯视频-搜狐视频》的网页,点击后,进入到网址为http://my.tv.sohu.com/us/235165825/75961077.shtml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标示为:搜狐视频,栏目为:资讯﹥社会新闻,视频窗口首先播放60秒商业广告,左上角提示付费去广告,广告播完后画面出现《真相三十分》栏目标记,视频窗口右侧标记为:搜狐视频-tvsohu,com,视频共25分钟48秒,原告看完这段视频后非常气愤,视频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完全是颠倒黑白,不但视频中接受采访的人歪曲真相,捏造事实诽谤、侮辱我等实名举报人,而且栏目主持人也有明显的倾向性,故意混淆是非、违反了新闻准则。视频里的主持人在节目最后总结认定范士国是个土豪而并非恶人,整个视频把范士国塑造成一个靠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并且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优秀干部,甚至把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范士国美化成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但事实绝非如此,范士国不但利用职权盗挖集体耕地1000亩取土烧砖,强占、倒卖集体耕地2000多亩,非法侵占集体财产上亿元,利用卸载站强行非法敛财几十亿元,而且还涉嫌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必将依法受到严惩。被告播放的视频中将我等举报的村民塑造为一群无所事事、胡打六闹、犯红眼病的小人,举报范士国的原因是因为向其三、五十万大额借款没有借到钱、或者看谁家好过就糟蹋谁等私人恩怨,声称范士国被抓后村委会办公室被举报村民非法占据,乱批宅基地,公款大吃大喝,村内公务无人过问,村民拉帮结派为各自的私利斗争,大闫各庄村已到穷途末路不可收拾的境地,同时视频中有很多明显的辱骂、诽谤实名举报村民的言词。视频中很多场景从别处剪接的,视频的内容全部是虚假的。搜狐在其网站搜狐视频频道的资讯板块社会新闻栏目中播放侵权视频,该视频截止到公证时已经播放了5500多次,并且在其他网站转载,造成我们名誉权受到重大损害,搜狐公司在视频播放前强行加载广告,借广告牟利,过错明显。搜狐公司侵权行为,严重损害我们名誉权,我们发现侵权视频后,与其联系停止侵权事宜,其不予理睬。现起诉请求:1、搜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们因制止侵权造成的误工费24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2000元、通讯费500元、文印费500元、公证费2120元、律师费15000元、经济损失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83020元。2.诉讼费由搜狐公司承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第一,涉案视频我公司已经在去年的时候已经删除,双方庭前调解的时候我们就删除了。二原告并没有给我公司通知,是由诉前调解的调解员通知的我公司。第二,涉案视频不是我公司制作和上传的,是第三方上传,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域名为tv.sohu.com的视频网站系搜狐公司开办经营的网站。2014年12月9日,郝德鸿、高树林至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二原告出示的公证书及公证书后附光盘显示,公证书中涉及保全的内容为一段视频。通过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还原河北省三河市范士国事件”,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中、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一项“还原河北省三河市范士国事件—资讯视频—搜狐视频”,进入网址为http://my.tv.sohu.com/us/2235165825/75961077.shtml的网页,网页左上角标示为:搜狐视频,自媒体,栏目为:资讯﹥社会新闻,片为名《还原河北省三河市范士国事件》,视频画面下方显示有以下内容:播放次数:5532,上传时间:2014-11-06,上传者:网友12845,0人订阅,标签:范士国/河北/三河市/大闫各庄村/村主任,视频介绍:范士国。视频内容为一段录制的节目。该视频可以在该网页自动加载播放,视频窗口首先播放60秒商业广告,左上角提示付费去广告,广告播完后,根据主持人的介绍及画面显示内容,节目名称为“真相30分”,节目画面显示此次节目标题为《被“土豪”的范士国》,节目主要内容是对范士国被举报的事件进行介绍并对范士国进行了评价,视频中有主持人解说画面、画外音的介绍评论、对视频中所称的大闫各庄村民进行采访等内容。该视频中并未提及郝德鸿、高树林的名字。视频窗口右侧标记为:搜狐视频-tvsohu,com,视频共25分钟49秒。再查,该视频系后台注册昵称为“网友128459309”的网络用户于2014年11月6日18时14分06秒上传,在搜狐视频网站的注册时间与最后登录时间均为2014年11月6日15时18分27秒,其未实名登记注册。郝德鸿、高树林自称其于2014年11月发现该视频,但并未直接通知到搜狐公司删除该视频,而是向本院对搜狐公司提出了起诉,搜狐公司在知道本诉讼之后于2015年4月1日前删除了涉诉视频。搜狐公司主张成都电视台经济资讯频道下属的“真相30分”栏目是涉案视频的首播媒体,涉案视频是搜狐视频网站的网络用户上传至网站的,郝德鸿、高树林对此不予认可。就涉诉视频报道情况的相关事实,原告出示了盖有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关于大闫各庄村务临时管理小组工作运行情况的说明》,内容是:“因河北省三河市大闫各庄原村主任范士国在2014年4月9日被廊坊市永清县公安局异地抓捕调查后,大闫各庄村情混乱,村党支部负责人辞职,村务无法开展,经过调查走访大闫各庄村党员及大部分群众,2014年5月4日经泃阳镇党委研究决定,由泃阳镇政府副镇长马辉同志代理大闫各庄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且选出三名党员(郝松林、郝秀珍、郝仲林),两名村民(郝建喜、郝德鸿)等五人临时协助马辉同志暂时管理大闫各庄村内事务(其中只有一位村民郝德鸿为举报范士国违法犯罪的举报人)。在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村务临时管理小组在镇党委的指导下,顺应村民呼声,实施了安装路灯、减速板、垃圾处理、天然气供暖、部分破损道路修复等民生工程。在此期间,临时管理小组未批任何一户宅基地,由于实行村街招待费零管理,也没有条件动用公款大吃大喝。2014年12月1日。”原告出示了盖有泃阳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印章的《证明》,内容是:“河北省三河市大闫各庄村民郝德鸿、马治安、高树林、郝万流、肖连贺、李江涛、王玉秋、肖连风、王德明、李洪柱、赵淑琴、王大虎、田友良等二百多村民在2011年-2014年一直举报大闫各庄村主任范士国破坏、倒卖、侵占大量基本农田等问题。2014年12月4日。”此外,郝德鸿、高树林向本院提交了上访信、信访答复书、大闫各庄村民及村民代表的证明,证明涉诉视频报道不实。此外,原告出示了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的发票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但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其他损失的依据。原审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证书、视频、证明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之内容主旨是对范士国被举报的事件进行介绍以及对范士国进行评价,视频内容并未针对郝德鸿、高树林本人,没有采取污辱、诽谤等方式对郝德鸿、高树林的名誉进行损害,亦不存在侮辱其人格尊严的内容,一般公众在浏览涉诉视频后,并不能因此必然产生针对郝德鸿、高树林的负面评价。此外,搜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是信息储存空间服务,上传涉诉视频的行为系网络用户所为,郝德鸿、高树林应当依法通知搜狐公司进行处理,但其并未及时通知,搜狐公司在收到起诉通知之后亦及时进行了处理,故郝德鸿、高树林主张其因搜狐公司视频网站上的涉诉视频导致名誉权受损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其要求搜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郝德鸿、高树林之全部诉讼请求。郝德鸿、高树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郝德鸿、高树林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1、根据郝德鸿、高树林的身份,综合视频的陈述可以清楚的得出视频攻击、辱骂、谩骂的对象就是郝德鸿、高树林,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判决对视频中存在侮辱、诽谤的大量言辞未予认定明显错误;3、原审判决关于涉案视频一般公众浏览后并不必然产生对郝德鸿、高树林的负面评价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4、搜狐公司在其网站播放侵权视频过错明显,严重损害郝德鸿、高树林的名誉且不能提供实际上传人的具体信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搜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案涉视频的内容主要是对范士国被举报的事件进行报道以及村民接受采访对范士国进行评价,视频中并未提及郝德鸿、高树林。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并非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搜狐公司对视频内容也不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根据案涉视频的内容及本案情况,搜狐公司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且在收到通知后,搜狐公司及时删除了视频,故郝德鸿、高树林要求搜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由郝德鸿、高树林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由郝德鸿、高树林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晓龙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程

书 记 员  张颖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