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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2292-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虞市东芳阀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虞市东芳阀门有限公司,田建芳,绍兴市新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虞市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29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78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军,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东芳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双堰个私城内(后田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田建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建芳,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田家村后田191号。被执行人绍兴市新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田家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雅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虞市兴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田家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田建芳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住宅房地产(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225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雷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