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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异14号

李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镇人民政府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开原市某某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异1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某某称,开原市人民法院分配方案不当,理由:1、李某某没有债权人资格,不能参与分配;2、开原市人民法院再审没有按照证据判决。希望李某某不参与分配。

本院查明,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2008)开民一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进行了执行回转,扣划了异议人刘某某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并作出了分配方案,该款刘某某、李某某平分。

本院认为,依据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再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并无不当,异议人刘某某的异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某某的异议。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