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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执8号

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执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唐敬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庭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朗金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景世乾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鲁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案件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风才

审判员  陈远生

审判员  陈居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阎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