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23-2号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周昌云。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贺仲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32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人周建波,担保人周干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辆提供担保。现本院根据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湖南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小型越野客车,重型罐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周建波名下小型越野客车,周干华名下轻型普通货车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张晓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蒋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