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194号原告廖胜才,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胜才诉被告刘世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胜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胜才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廖胜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翔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