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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194号

廖胜才与刘世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胜才,刘世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194号原告廖胜才,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宗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胜才诉被告刘世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胜才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胜才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廖胜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翔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