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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035-1号

龚琴与田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琴,田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035-1号原告龚琴,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魏彦红,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欣,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龚琴诉被告田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徐贵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