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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872号

张双喜与李建伟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双喜,李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872号申请执行人张双喜。被执行人李建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双喜与被执行人李建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建伟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伟(身份证号:X)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H96**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伟(身份证号:X)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H96**汽车一辆。

二、由被执行人李建伟(身份证号: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李建伟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建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对该查封的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