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5号罪犯叶长余。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叶长余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东开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叶长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长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2015年12月21日,叶长余缴纳罚金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叶长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叶长余犯抢劫罪及数罪,且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长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