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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607执158号

罗志强与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仲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志强,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607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强。被执行人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罗志强与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时瑞达重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华兵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