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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413号

左×与张×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左×,张×,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男,197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存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40年9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左×负担380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9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王×负担3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闫 慧

代理

审判员  沈 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