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男,1972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存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景光,北京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1940年9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左×因与被上诉人张×、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5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左×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左×负担380元(已交纳);由张×负担39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王×负担3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灵灵
代理
审判员 闫 慧
代理
审判员 沈 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