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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

陈文武与刘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文武,刘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4750号原告陈文武,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刘根法,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刘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因需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吾德

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

人民陪审员  杨 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