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号罪犯许龙平。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许龙平因犯抢劫罪,且系累犯,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汉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21日和2014年5月9日获得二次减刑,分别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2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许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龙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2015年11月9日,许龙平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许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许龙平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但其犯抢劫罪,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龙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