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83-1号原告官德银。被告张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德银诉被告张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德银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官德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官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官德银承担。
审判员 余天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