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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83-1号

官德银与张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官德银,张玉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283-1号原告官德银。被告张玉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官德银诉被告张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官德银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官德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官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官德银承担。

审判员  余天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