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执字第145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文、南京双阳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梁文,南京双阳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45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吴家庄南京宏燕塑料厂内(该地已拆除,现无经营场所)。被执行人梁文,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双阳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石油二村27幢421室,现无经营长场所,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申请执行人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文、南京双阳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南京赫伯特环保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韩 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敬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