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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068号

王明诚与彭纪媚、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诚,彭纪媚,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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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06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诚,男,汉族,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彭纪媚,女,汉族,1984年2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13号工艺总厂内6号厂房首层。组织机构代码76657269-4。法定代表人彭纪媚。被执行人饶淑娟,女,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彭家雄,男,汉族,1956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王明诚与彭纪媚、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4号已于2015年6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纪媚应当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明诚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7674元;被执行人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68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机器设备被本院另案��封,本案无法处置。另,本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饶淑娟名下银行存款38442.02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彭家雄名下银行存款1570.64元,在扣除执行费6884元后余款33128.66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及参与分配人。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纪媚、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饶淑娟、彭家雄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佛城法执字���3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育生

审 判 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