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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108号

敖春根与廖中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春根,廖中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8号申请人敖春根,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廖中艺,女,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敖春根与被申请人廖中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敖春根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中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5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敖春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中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5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华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