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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4号

崔玉树与朱景存民间借贷纠纷冻结银行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玉树,朱景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4号

申请执行人:崔玉树,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朱景存,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崔玉树与朱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景存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景存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的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6年2月226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