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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7号

管玉祥、冯锡梅与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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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7号申请执行人管玉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锡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玉祥、冯锡梅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玉祥、冯锡梅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管玉祥、冯锡梅支付延吉市政府于2015年05月末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燃油补贴款1125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06月0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人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管玉祥、冯锡梅支付延吉市政府于2015年9月末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燃油补贴款328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0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179元(申请执行人管玉祥、冯锡梅已预交)减半收取89.5元,执行费119.44元,均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延吉市天宇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57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管玉祥、冯锡梅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