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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2003-2号

赵志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姓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志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003-2号

申请执行人:赵志刚,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刚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姓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撤销申请执行人赵志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并缴纳执行费50元后,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泽祥

审判员  乔善贵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春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