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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字329号

杨家滨与杨乃江、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家滨,杨乃江,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1民初字329号原告杨家滨。委托代理人李广增,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乃江。被告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新砖厂,地址沧县张官屯乡刘成庄村。法定代表人杨乃江,该厂厂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二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12350元,被告杨乃江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杨家滨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还。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给付拖欠原告杨家滨工资款112350元。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274元,由二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