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50号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604-0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9226410-6。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农行重庆渝中大坪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0日,票面金额为:捌万壹仟贰佰零柒元陆角整,票号为:0010006220853998号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农行重庆渝中大坪支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濯非
审判员 刘之华
审判员 吴应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