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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64号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勇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陈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易贷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勇平,男,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勇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平存款118483.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