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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9号

周立岩与马青龙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立岩,马青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岩,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马青龙,男,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周立岩申请马青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