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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366号

全椒县隆泰印务有限公司与全椒县名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盛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椒县隆泰印务有限公司,全椒县名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盛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66号

原告:全椒县隆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城东千佛庵村。

法定代表人:冯启清,该公司经理。

被告:全椒县名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武昌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盛姜,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隆泰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名威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盛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全椒县隆泰印务有限公司、盛姜及其妻武昌琴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全椒县隆泰印务有限公司、盛姜及其妻武昌琴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程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霖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