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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234号

杨宝东与崔军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宝东,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34号申请执行人杨宝东,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崔军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晓涛,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海霞,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宝东与被执行人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宝东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1584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归还杨宝东欠款七万五千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崔军生自动履行四千六百元,经查:被执行人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宝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158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杨宝东发现被执行人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崔军生、马晓涛、杨海霞所应给付的欠款七万零四百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桂革

代理

审判员  张振宇

代理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