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90号
原告:滕芳定。
被告:孙斌。
原告滕芳定与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08年3月向原告借款3万元,又于2008年6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本案借条一份,被告借款后,分几次支付了利息2万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并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12月底归还,并支付利息6万元。借款后,被告支付了利息2万元,其余款项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滕芳定借款8万元,支付利息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孙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 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