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549号
原告:鲜为祯,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曹术菊,女,生于1970年3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鲜为祯诉被告曹术菊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鲜为祯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为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云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