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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549号

鲜为祯与曹术菊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2-2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鲜为祯,曹术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549号

原告:鲜为祯,女,生于1986年11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曹术菊,女,生于1970年3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鲜为祯诉被告曹术菊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鲜为祯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鲜为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云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