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46号申请执行人李圣喜。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南方金发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圣喜申请执行广西荔浦南方金发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广西荔浦南方金发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