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建辉。第三人鄂州市葛店镇第二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辉、第三人鄂州市葛店镇第二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00元,由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昭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皮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