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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45号

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魏建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魏建辉,鄂州市葛店镇第二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建辉。第三人鄂州市葛店镇第二小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建辉、第三人鄂州市葛店镇第二小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以与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00元,由原告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姜昭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皮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