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69年生。申请执行人杜焕生,男,1972年生。张建平申请执行杜焕生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五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宏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