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72-2号原告江西茂华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乾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河路22号协联轻纺市场内31号。法定代表人邹维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维益,女,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被告徐书卫,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茂华纺纱有限公司诉被告象山乾宇纺织有限公司、邹维益、徐书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江西茂华纺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茂华纺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象山乾宇纺织有限公司、邹维益、徐书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4元,减半收取76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02元,由三被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饶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