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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1-3号

刘合生与刘贵平、李廷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合生,刘贵平,李廷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1-3号申请人刘合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贵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廷枝,女,汉族。刘合生申请执行刘贵平、李廷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5日审结,该案(2014)安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刘贵平、李廷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贵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西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贵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西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李福拴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彭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