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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52号

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等与陈新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陈新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152号

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科技街科技中心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9719490-0。

法定代表人:翟祥瑞,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水高,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号(人防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8091447-8。

法定代表人:陈新宇,男,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水高,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新宇,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经理,住武穴市。

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诉被告陈新宇委托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饶国雄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水高与被告陈新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诉称:2015年2月18日,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签订一份联合竞买协议,约定共同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该协议对竞买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共同竞买人出资比例、竞买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其它条款等进行了约定。同时,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共同向陈新宇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陈新宇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的拍卖活动。2015年3月9日,陈新宇以520万元价格竞得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并在拍卖成交书上竞得人栏内签上其个人姓名。陈新宇作为受托人,接受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委托,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其竞拍所得依法应归委托人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享有。故起诉请求确认陈新宇在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行为是履行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授权委托代理的民事行为,其参与竞拍所得成果应归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共同所有。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2月18日,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签订的《联合竞买协议》,拟证明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就双方联合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双方共同同意以陈新宇作为代表人参与拍卖活动;证据二、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各一份,拟证明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授权陈新宇全权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活动;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出具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拟证明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联合竞买协议》的约定,支付地产竞买保证金150万元给陈新宇;证据四、湖北正德拍卖有限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拟证明陈新宇已完成受托任务。

被告陈新宇辩称: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陈新宇是受二公司的委托代表二公司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竞拍活动。陈新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新宇对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签订一份《联合竞买协议》。协议约定由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湖北省武穴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3月9日举行的房地产拍卖会。双方一致同意以陈新宇作为代表人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的拍卖活动,由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祥瑞将地产竞买保证金150万元在3月8日前汇入陈新宇帐户,由陈新宇代表联合体将150万元竞卖保证金存入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帐户,由陈新宇代表本联合体参加竞买申请、报价及签订《成交确认书》。协议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2015年2月20日,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向陈新宇出具授权委托书,分别授权陈新宇代表各自单位参加2015年3月9日在武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活动。2015年3月3日,翟祥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从其银行卡(卡号43×××90)上将150万元竞买保证金汇入陈新宇卡号为62×××82的银行卡上。2015年3月9日,陈新宇以520万元的价格竞得武穴市城乡规划局北川路办公楼4-8层房屋。当日,陈新宇以竞得人名义与拍卖人湖北正德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来,相关各方对陈新宇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产拍卖活动所竞得的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2016年1月12日,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诉至本院,请求确认陈新宇在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行为是履行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授权委托代理的民事行为,其参与竞拍所得成果应归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共同所有。

本院认为: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委托陈新宇参加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产拍卖活动,有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出具给陈新宇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证实,陈新宇对此也予认可,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并且有效。故陈新宇参与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产拍卖的竞买行为是受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委托的代理行为,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应对陈新宇的竞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陈新宇受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的委托,参与拍卖活动竞得的财产应归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陈新宇在武穴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行为是履行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授权委托代理的民事行为,其参与竞拍所得财产应归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共同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乐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永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饶国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