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陈艳琼,女,生于1990年6月2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城,男,生于1986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杨城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叙永县人民法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2013年6月14日,杨某某的生母陈艳琼与杨城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协商离婚,此后,杨某某随其母生活,随着年龄的增长及多方面原因,杨某某的母亲欲为杨某某更名,但无法与杨某某的父亲杨城达成一致意见,致杨某某的姓名权纠纷发生。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琦
审判员 赖军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