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被执行人韦稳,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韦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欠款373019.63元、本案执行费5495元,共计378514.6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稳有桂LL61**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稳所有胜达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韦稳负责保管。限被执行人韦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朝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江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