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再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秋琴,女,汉族。张秋琴诉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安市房管局)原审第三人危友生、谢明撤销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损失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雁行立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对张秋琴的起诉不予受理。张秋琴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张秋琴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陕行监字第0028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秋琴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张秋琴与第三人危友生于2010年6月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并未分割。2013年2月5日,第三人危友生隐瞒事实真相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售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将再审申请人享有共有权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谢明。(二)西安市房管局在办理第三人危友生、谢明申请房产证转移登记过程中,仅要求危友生提供称其与再审申请人于2002年8月20日离婚后未再婚的声明书,对危友生提供的离婚证未尽到查验核实实际的离婚时间,以核实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存在共有的情形,即草率办理了该房产证的转移登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共有人财产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秋琴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是,西安市房管局在办理第三人危友生、谢明申请房产证转移登记过程中,仅要求危友生提供称其与再审申请人于2002年8月20日离婚后未再婚的声明书,对危友生提供的离婚证未尽到查验核实实际的离婚时间,以核实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存在共有的情形,即草率办理了该房产证的转移登记,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造成共有人财产损失。不是张秋琴对原夫妻共有房产未分割有异议,也不是张秋琴对危友生将原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异议。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张秋琴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综上,张秋琴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立案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雁行立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肖宏果
代理
审判员 马 萍
代理
审判员 温永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