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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民初42号

孙文国与张电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文国,张电吾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001民初42号原告孙文国,男,汉族。被告张电吾,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文国与被告张电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孙文国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6年1月27日前交清。原告孙文国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