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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633号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董明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董明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0633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明辉,男,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明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