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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42号

上诉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津科艺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当事人
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科艺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0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镇,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艺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潘明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宗泽,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科艺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隆装饰公司)与上诉人天津科艺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艺隆科技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科艺隆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旺,上诉人科艺隆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明珠及委托代理人王伟、张宗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屹松

代理

审判员  赵 博

代理

审判员  刘震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声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