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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初字第1188号

李芬香与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芬香,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李芬香,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中专文化,湾里乡政府干部,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代理人童少华,江西童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松武,董事长。被告李国武,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委托代理人许宇春,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芬香诉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方弋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芬香、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的委托代理人谢宇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芬香诉称,2013年5月7日两被告向我借款20万元,被告一直支付利息到2014年年底(到2014年5月7日止)到2014年12月底被告付了本金10万元,双方结算利息为40660元,2015年5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本金为10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双方结算后的利息款40660元,以上两笔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以无钱拒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从2015年5月7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及结算的利息款计人民币4066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企业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3、被告李国武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5、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结算利息为40660元;6、上饶银行对私储蓄帐户明细帐一份,证明原告汇钱给被告的公司。

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向原告借钱并出具借条及欠条是事实,利息的约定也符合法律要求,要求双方协商解决。被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被告李国武辩称,欠钱是事实,要求协商解决。被告李国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两被告向我借款20万元,被告一直支付利息到2014年年底(到2014年5月7日止)到2014年12月底被告付了本金10万元,双方结算利息为40660元,2015年5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月利率按2%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都以无钱拒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借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从2015年5月7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及结算的利息款计人民币40660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据,且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两被告提供了借款,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依约承担还款的责任,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前面已结算的利息4066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及已结算的利息款4066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芬香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7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芬香的利息款40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被告弋阳县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弋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卫锦拟稿审监评查送审年月日签发年月日打印份数核稿结束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