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592号原告屈某某,女,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