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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协外认38号

(2016)吉24协外认38号朴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38号

申请人:朴某某,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李勋,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朴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当事者洪某某与朴某某离婚意愿确认申请一案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第2739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金某与朴某某协议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5第2739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2015第2739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金成焕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慧伶